******有限公司搅拌机维修更换项目
竞价公告
******有限公司受 ******有限公司的委托对 ******有限公司搅拌机维修更换项目(项目编号:FJQYCG******)采用 网上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1、项目基本信息
1.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搅拌机维修更换项目
1.2项目编号:FJQYCG******
1.3最高限价(含税):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136720元)。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竞价。
1.4 货物交付:于合同生效后15日内送货及完成设备调拆装试工作,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交付。
1.5 项目清单:具体详见《报价表》。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本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经营企业、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经营权及承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2.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3、网上竞价日程安排
3.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 10 月 27 日17时30分
3.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 10 月 27 日17时30分
3.3资格材料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 10 月 28 日08时00分
3.4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 10 月 28 日08时00分至12时00分
3.5竞价时间:2024年 10 月 28 日14时30分至16时00分
4、竞价资格材料
4.1 营业执照
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3踏勘确认单(在询价阶段有提供过踏勘证明的可以沿用)
注:(1)供应商需在资格材料上传截止时间前将上述材料通过竞价系统上传,所有材料上传前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所有材料一经提交,无法退回。请各供应商上传前仔细检查,确认符合竞价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供应商竞价须知
5.1 报名:有意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本公告页面点击 “我要投标”进行报名,竞标人获得竞标码即表示系统报名成功。
5.2.资格:竞价开始前,竞标供应商必须提前上传竞价资格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户转入,本项目竞价保证金为:1300.00元(转账时需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银行账户信息
******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开户******商行南洋路支行
******银行账号(即多个合同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参与竞价项目的竞价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等额竞价保证金。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竞价保证金汇入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竞价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5.3竞价:供应商应根据竞价公告的要求,在满足竞价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平台内嵌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含税),有详细报价单,需加盖公司公章,并在报价页面统一上传。电子报价具法律效力,供应商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
5.4供应商提交报价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次竞价的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网上竞价报价无效。
5.5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货物价格、运杂费、验收费、保险费、税金、技术指导费、代理服务费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5.6供应商竞价资格材料一经提交,即视为满足技术要求,确定成交后,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提供符合以上技术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成交人虚假承诺,采购人按无效成交处理。
5.7疑问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事项、竞价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竞价时间前一天内,以电话、传真、网络方式发送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经采购人核实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文件的澄清、修改。
6、网上竞价规则
6.1竞价时间规定。网上竞价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对竞价项目进行报价。
6.2报价规则。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都仅有一次报价并上传报价单的机会,请确保报价资料上传完整。
6.3竞价成交规则。按照满足竞价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1)报价最低的,排序第一;
(2)报价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3)报价相同且报价时间相同的,由采购人采用电脑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其中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网上竞价结果公告
竞价成交的,由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价成交公告。竞价成交公告应包括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价格、报价时间等内容。竞价失败的,由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网网上竞价系统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8、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1成交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成交、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竞价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8.2因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导致成交被依法确认无效;
8.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须于竞价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10、履约担保金
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含税金额5%向采购人银行转账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完成验收,货款两清后,合同期满后免费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后无息退还。
11、付款方式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出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90%货款,剩余10%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12、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500元包干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转账、电汇、现金存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
******银行账户信息
******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78
开户******银行泉州市鲤城区支行
******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如出现以下违反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的,采购人将依据规定对其做出限制:合作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投标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对合作商进行限制。
14、水投公司人员以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因廉洁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属实的,水投公司有权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解除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所有涉及业务关系的合作商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解除权条款应当在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安排。尚未订立的合同(包括已经中标尚未订立的合同)应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确定(或重新确定)中标人。
15、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尚集控区16号
联 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9楼A单元
联 系 人:林晓娜 联系方式:0595-******/15******5
******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95-******
附件:1、报价单
2、踏勘确认单
3、采购合同
4、廉政合同
5******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搅拌机维修更换项目
项目编号:FJQYCG******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输出转速/r/min | 输出扭矩/Nm | 传动比/i | 使用系数/fB | 机型号/type | 极数/P | ||||||
1 | 齿轮减速机 | 34 | 790 | 41.63 | 1.85 | RF87 | 4 | 套 | 5 | ||
2 | 45 | 592 | 31.22 | 2.5 | RF87 | 4 | 套 | 11 | |||
3 | 电机 | 3KW/4级 | 台 | 16 | |||||||
4 | 减速机基座 | 对应以上减速机尺寸,基座数量为预估量,按实际采购量办理结算。 | 套 | 16 | |||||||
合计(含税): |
供应商全称(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2
踏勘确认单
(供应商名称)已于 年 月 日到 ******有限公司参加 ******有限公司搅拌机维修更换项目的现场踏勘。
特此确认。
采购人:******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维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搅拌机维修更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元)等: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输出转速/r/min | 输出扭矩/Nm | 传动比/i | 使用系数/fB | 机型号/type | 极数/P | ||||||
1 | 齿轮减速机 | 34 | 790 | 41.63 | 1.85 | RF87 | 4 | 套 | 5 | ||
2 | 45 | 592 | 31.22 | 2.5 | RF87 | 4 | 套 | 11 | |||
3 | 电机 | 3KW/4级 | 台 | 16 | |||||||
4 | 减速机基座 | 对应以上减速机尺寸,基座数量为预估量,按实际采购量办理结算。 | 套 | 16 | |||||||
5 | 要求 | 减速机采用R系列斜齿轮硬齿面减速机,本项目包含安装服务。 | |||||||||
合计:人民币 (¥ 元) |
二、合同总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税率 %。该价款包含设备货款、安装费用、人工费用、运费、税款等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三、服务地点:锦尚污水厂厂区。
四、交货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至指定地点施工,人工费、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及保险费(如有)由乙方负担。维修项目未交付验收前,发生损坏或缺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货物交付:乙方于合同生效后15日内送货及完成设备调拆装试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交付。
六、付款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90%货款,剩余10%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银行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七、质量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技术要求和期限对本合同所含项目进行维修更换作业,维修过程应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开展作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制造厂商原装产品,保证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福建省和行业相关标准,没有相关国家、福建省及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及服务应符合合同目的标准。
2.保修及售后服务:乙方应按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生产商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政策提供质保服务,质保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间,乙方应负责免费维护维修、进行零件更换。当产品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到场维修,并于24小时内维修完毕,使产品恢复正常使用。乙方逾期到场维护、维修,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维护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维修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期间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产品交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但未支付款项中扣除。
3.乙方交付产品未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退款、退货、补足或调换产品,甲方要求乙方补足或调换且乙方未能按期补足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4.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概由违约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法院诉讼解决。
十、送达条款:乙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其有效联系方式,地址为其有效的通知、函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甲方采用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的,自专递寄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采用短信、邮件、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相关信息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若乙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部门负责人:
单位地址:石狮市锦尚镇集控区16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0595-****** 电话:
邮箱: 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地点: 福建省石狮市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廉政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1Q2B86A)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尚集控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岳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为做好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项目高效优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合作业务领域内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供应商、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五)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或要求、暗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双方项目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廉洁治企,进一步规范公司材料、物资、服务采购及工程服务相关合作商管理,完善合作商评价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有效防控经营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投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亦根据语境统称为水投公司)范围内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供应商、服务商等合作商的管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合作商的管理,应遵循合规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竞争、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 合作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合作商管理工作,由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等工作,其职责主要为:
1.物资材料服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程服务以外材料、物资、服务的合作商工作;
2.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工作;
3.审议合作商管理相关的制度与评定;
4.审议存在不当行为的合作商违约处理方案,不当行为包括订立的合同存在违约、或对水投公司存在侵权、因合作商的行为导致水投公司遭受第三方索赔,因订立、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缔约过失行为等;
5.协调解决合作商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贯彻落实合作商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供应商、服务商管理,其职责主要为:
1.对所有与水投公司产生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进行信息收集。
2.按照依法依规、依照合同约定及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规定等做好合作商管理。
3.及时向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反馈合作商所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交货/服务时效、售后服务等不按合同约定或采购要求的信息。
4.整理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交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5.党群监察部负责收集整理经已确定列入限制名单的合作商信息,并在水投公司进行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合作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作商的基本权利
1.对采购活动及合作商管理评价结果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向采购职能部门或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质疑与投诉;
2.具有向水投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基本资格,并有权获得同自身所提供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和服务信息;
3.有权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及工程服务相关的业务等;
4.向水投公司自荐或推荐相关的优质产品、生产厂家或服务商等信息。
第七条 合作商的义务
******集团、水投公司等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制度。
2.严格执行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的条款,履行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的承诺,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向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水投公司人员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存在的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
4.接受水投公司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并积极响应;
5.诚信经营,不以不正当手段竟争;
6.业务合作中不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
7.及时向水投公司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重组、更名、迁址、联系方式变更等。
8.工作时间之外,原则上不得单独接洽水投公司负责工程、采购等相关人员,如特殊情况,应提前报经公司同意。
第四章合作商限制
第八条 合作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竞价响应资料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竞价响应资料承担相应责任;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对合作商进行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二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事实,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2.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存在利用职权索贿,合作商未能主动向公司举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经核实存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经核实存在与采购代理单位恶意串通事实的;
3.在参与水投公司的投标采购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三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因乙方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的;
2.因乙方自身原因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与水投公司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在采购期间不履行合同的。
3.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停机停产直接影响生产经营,且约谈后仍无法按要求消除故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水投公司被行政处罚的;
******管理局对公司授权资质认证的取得或造成已授权资质被取消的。
第十三条 合作商(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其它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被授权人存在以上行为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则:
(一)授权人系专门授权被授权人参与水投公司特定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原则上授权人应当同时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如授权人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特殊、重大的不可替代性,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二)授权人系以区域性经销授权的方式授权被授权人,被授权人据此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原则上授权人无需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责任,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可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第十四条 水投公司人员以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因廉洁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属实的,水投公司有权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解除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所有涉及业务关系的合作商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解除权条款应当在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及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安排。尚未订立的合同(包括已经成交尚未订立的合同)应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确定(或重新确定)乙方。
第五章 合作商管理纪律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投公司党群监察部履行对供应商管理活动的监督,其职责主要为:
1.监督采购职能部门对合作商的管理工作;
2.监督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管理相关的合作商业务活动中对供应商的限制;
3.监督和查纠合作商管理中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办法的行为;
4.随时审阅、审查、监督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的采购文件及配套档案,及工程管理相关的资料、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依法必须招标投标项目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乙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材料物资服务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狮水投〔2021〕117号))同时废止。